【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48】
三焦取火能腐物之義,火之性自下而上。
三焦者,始於原氣,出於中脘,散於膻中,皆相火之自下而上也。
其曰上焦主納而不出,下焦主出而不納,其納其出,皆系乎中焦之腐熟,焦之為義可見矣。
厥陰太陽,少氣多血;太陰少陰,少血多氣;陽明氣血俱多;少陽氣多血少,男子婦人均有此氣血也。
男子多用氣,故常氣不足。
女人多用血,故常血不足。
所以男子病多在氣分,婦人病多在血分。
世俗乃謂男子多氣,女子多血,豈不謬哉?邪氣盛則實,精氣奪則虛。
二句為病治之大綱,其辭似顯,其義甚微,最當詳辨。
而辨之有最難者何也?蓋實言邪氣,實宜瀉也。
虛言正氣,虛宜補也。
凡邪正相搏而為病,則邪實正虛,皆可言也。
故主瀉者,則曰邪盛則實,當瀉也。
主補者,則曰精奪則虛,當補也。
各執一句,茫無確見,藉口文飾,孰得言非。
是以至精之訓,反釀莫大之害,不知理之所在,有必不可移易者,奈時醫不能察耳。
余請析此為四:曰孰緩孰急,其有其無也。
所謂緩急者,察虛實之緩急也,無虛者,急在邪氣,去之不速,留則生變也。
多虛者,急在正氣,培之不早,臨期無濟也。
微虛微實者,亦治其實,可一掃而除也。
甚虛甚實者,所畏在虛,但固守根本,以先為己之不可勝,則邪無不退也。
二虛一實者兼其實,開其一面也。
二實一虛者兼其虛,防生不測也。
總之實而誤補,固必增邪,猶可解救,其禍小。
虛而誤攻,真氣忽去,莫可挽回,其禍大。
此虛實之緩急,不可不察也。
所謂有無者,察邪氣之有無也,凡風寒暑濕火燥,皆能增邪,邪之在表在裡,在府在藏,必有所居,求得其本則直取之,此所謂有,有則邪之實也。
若無六氣之邪,而病出三陰,則皆情欲以傷內,勞倦以傷外,非邪似邪,非實似實,此所謂無,無則病在元氣也。
不明虛實有無之義,必至以逆為從,以標作本,絕人長命,損德多矣,可不懼且慎哉?損分五臟,而五臟所藏,則無非精與氣耳。
夫精為陰人之水也,氣為陽人之火也。
水火得其正,則為精為氣;水火失其和,則為熱為寒。
此因偏損,所以致有偏勝,故水中不可無火,無火則陰勝而寒病生。
火中不可無水,無水則陽勝而熱病起,但當詳辨陰陽,則虛損之治無余義矣。
如水虧者陰虛也,只宜大補真陰,切不可再伐陽氣。
火虛者陽虛也,只宜大補元陽,切不可再傷陰氣,蓋陽氣不足,而復伐其陰,陰亦損矣。
陰已不足,而再傷其陽,陽亦亡矣。
夫治虛治實,本自不同,實者陰陽因有餘,但去所余,則得其平。
虛者陰陽有不足,再去所有,則兩者俱敗,其能生乎?故治虛之要,凡陰虛多熱者,最嫌辛燥,恐助陽邪也;尤忌苦寒,恐伐生氣也;惟喜純甘壯水之劑,補陰以配陽,則剛為柔制,虛火自降,而陽歸乎陰矣。
陽虛多寒者,最嫌涼潤,恐助陰邪也;尤忌辛散,恐傷陰氣也;只宜甘溫益火之品,補陽以配陰,則柔得其主,沉寒自斂,而陰從乎陽矣。
是以氣虛者宜補其上,精虛者宜補其下,陽虛者宜補而兼暖,陰虛者宜補而兼清,此固陰陽之治辨也。
其有氣因精而虛者,自當補精以化氣;精因氣而虛者,自當補氣以生精;又如陽失陰而離者,非補陰何以收散亡之氣?水失火而敗者,非補火何以蘇隨絕之陰?此又陰陽相濟之妙用也。
故善補陽者,必於陰中求陽,則陽得陰助而生化無窮。
善補陰者,必於陽中求陰,則陰得陽升而泉源不竭。
故以精氣分陰陽,則陰陽不可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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