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醫門法律 卷二 厥陰死證四條66】
厥陰死證四條 傷寒六七日,脈微,手足厥冷,煩躁,灸厥陰,厥不還者死。
灸所以通陽也,厥不還,則陽不回可知矣。
傷寒發熱,下利厥逆,躁不得臥者死。
腎主躁,躁不得臥,腎中陽氣越絕之象也。
發熱而厥七日,下利者為難治。
先熱後厥,病邪已為加進。
其厥復至七日之久,所望者,陽回厥返耳。
若更加下利,是其虛寒深錮,陽固無回馭之機,陰亦有立盡之勢,故難治也。
傷寒六七日不利,便發熱而利,其人汗出不止者死,有陰無陽故也。
發熱而利,裡虛而外邪內入也,故曰有陰。
汗出不止,表虛而內陽外出也,故曰無陽。
再按:少陰腎中,內藏真陽,其死證,舍真陽外亡,別無他故矣。
乃厥陰之死證,亦因厥逆不返,下利不止,致腎臟真陽,久出不返,乃成死候。
然則腎臟之真陽,豈非生身立命之根乎?觀此而《卒病論》之旨,全現全彰矣。
歡迎光臨 【五術堪輿學苑】 (http://api.wsky.ink/) | Powered by Discuz! X3.1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