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經濟●用物費】
政府支付財貨的費用,稱之用物費。
在市場經濟裏,價格機能之運作,往往能使資源作最有效率的調配,但是在某些條件的限制下,競爭市場失卻其前具之功能,這時政府可透由用物費,自行生產;
或透由市場干預經濟活動。
大略說來,用物費宜提供公共財、外在經濟財、自然獨占財、殊價財等。
有些財貨具有聯合消費性質,像國防設施、道路興築等,祉會成員中的任何人享有其利益時,無法禁止別人同時也享受其利益,這類公共財非民間樂意獨自提供,應屬政府用物費的主要部分。
有些財貨的提供,不僅提供者享有利益,同時還能造成外在經濟的效果,使他人蒙受利益。
如傳染病的預防、雖預防者之醫療自蒙利益,無形中,也使社會的其他成員得到利益。
類似醫療設施,具有外在經濟的財貨,歸由政府之用物費付單,最為適宜。
有些財貨之生產量愈多,則其平均成本愈低,如無外來的干擾很自然地走上獨占的現象,譬如電信、電力等關係民生重大,又非私人財力所能承擔,其設備應可由政府經營,成為用物費的重要部分。
有些財貨固然可由市場經濟裏提供,但基於國家當前的特殊需要,該類財貨深具特殊價值,如學校、公園等設施可由政府提供,形成用物費的一部分。
(林華德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6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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