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海洋●倉庫至倉庫條款】
在西元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以前,倉庫至倉庫條款係海上保險中協會貨物保單條款中之一條。
其內容主要在於界定交付海上運送之貨物,其保險風險的開始與終了期限;
亦即:「本保險自被保貨物離開保單所載地點之倉庫開始海上運送時起生效,並於通常之運送途中繼續有效,直迄於被保貨物運交本保單所載目的港之最終倉庫時終止。
被保貨物應在自海輪卸下之當天午夜起算六十天內運交最終倉庫,如該貨物未在上述六十天限期內運交最終倉庫,保單效力於該六十天屆滿時終止;
如該貨物之運交早於六十天限期,本保險之效力則終止於運交之時。」
原則上,保險人根據此條款僅願對通常運送中之風險負責。
因此,被保貨物如運交於保單所載目的地前之其他倉庫(非最終倉庫),保險人即視其已非屬通常之運送途中,保單之效力自應終止。
惟在一九六○年MartinV.Russell一案中,法官認為倉庫至倉庫條款(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)之內容並末明白指出保險人之意願及最終倉庫之意義。
倫敦保險人協會乃將該條款加以修改,因此在一九六三年以後,倉庫至倉庫條款與其他條款如海上擴大條款、偏航條款等合併,而成為現行協會貨物保單條款中第一條之運送條款。
(柯寶秀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59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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