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獎學官,獎學士(韓國)】
【辭書名稱】教育大辭書
獎學官及獎學士都是韓國督學的職稱。
獎學官的職級較高,負擔視導工作的計畫、協調、研究或領導;
獎學士的職級較低,是負責視導工作的實際執行。
獎學官一般置於文教部及道(市)教育委員會,而獎學士則設於道(市)教育委員會及郡(市)教育廳。
文教部所設的獎學官因任務的不同而有差別的職稱,如教育研究獎學官、精神教育獎學官、教科指導獎學官及生活指導獎學官等,均由文教部長官薦請大統領任命。
道(市)教育委員會兼設有獎學官及獎學士。
獎學官的任用資格比獎學士高,由教育監提請文教部長官核准,再由文教部長官報請大統領任命;
獎學士則由教育監提請文教部長官任命。
依韓國〔教育公務員法〕等相關規定,獎學官的任用資格如左:(1)具有大學、師範大學、教育大學畢業資格,並有七年以上之教育經歷,或具有七年以上之教育行政經歷,其中包含有二年以上之教育經歷或教育研究經歷者;
(2)具有二年制教育大學及專門大學畢業資格,並有九年以上的教育經歷,或具有九年以上之教育行政經歷,其中包含二年以上的教育經歷或教育研究經歷者;
(3)行政高等考試及格,並具有四年以上的教育經歷或教育行政經歷、教育研究經歷者;
(4)具有獎學士二年以上或教育研究士之經歷者;
(5)具有十一年以上之教育經歷者,或具有十一年以上之教育研究機關工作經歷者,其中包含二年以上之教育經歷者;
(6)具有博士學位資格者。
至於獎學士的任用資格則為:(1)具有大學、師範大學、教育大學畢業之資格,並有五年以上之教育經歷,或具有五年以上之教育行政經歷,其中包含有二年以上的教育經歷或教育研究機關工作經歷者;
(2)具有九年以上之教育經歷,或其有九年以上之教育行政經歷,其中包含有二年以上之教育經歷或教育研究機關工作經歷者。
郡(市)教育廳和特別市教育區廳均只設有獎學士,由教育監提請文教部長官任用之,其任用資格如左:(1)須有校監(副校長)之資格證書;
(2)大學或教育大學畢業,並有五年以上教育行政及教學經歷者;
(3)其他畢業,具有九年以上教育行政及教學經歷者。
轉自:http://edic.nict.gov.tw/cgi-bin/tudic/gsweb.cgi?o=ddictionar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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