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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政治●預算權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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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12-19 22:52:08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中華百科全書●政治●預算權

 

預算,是國家次年度收入支出之預計。

 

為一會計年度內,國家財政行為之準則,其收入之來源,是否適宜,固有關人民之負擔;

 

支出之用途,是否得當,亦有關人民之福利,故各國憲法對於每一年度之預算,均予立法機關以議決之權。

 

如日本憲法第六十八條:「內閣應編制每會計年度之預算,向國會提出並經國會的審議議決。」

 

及我國憲法第五十九條:「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,應將下年度預算案,提出於立法院。」

 

第六十三條:「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。」

 

第七十條: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。」

 

之規定等是。

 

簡言之,預算乃是在一會計年度內,以歲入歲出的預定準則為內容,並經國會議決通過的國會法案。

 

而預算權係指有關預算的提案權與預算的審議權二者而言。

 

一、預算提案權:預算案須經立法機關議決後,始成為法定之預算,為各國之通例,而預算案之提出,須由行政機關為之,亦為各國之所同。

 

何以預算應由政府編制與預算案應由行政機關提出?

 

其理由在於:(一)預算乃係代表政府之政策,政府應當執行何種政策,需用若干數目之經費,僅行政機關最為清楚。

 

所以就執行政府政策,與編製預算之技術言之,預算案提出權應屬於行政機關。

 

(二)又因預算係代表政府之施政方針與政策,如由行政機關提出,而立法機關之是否予以通過,最足以表明立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之有無信任,故最能收監督政府政策之實效。

 

換言之,由於行政機關,當國家政務之樞要,國政上何者應興?

 

何者應革?

 

知之最詳。

 

而在各項興革中,有何支出?

 

何者為重點支出?

 

支出之總數若干?

 

如何獲得收入以應付各項支出?

 

行政機關亦知之最審。

 

故預算案之提出,宜由行政機關提出。

 

我國憲法第五十九條即採此見解而規定:「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,應將下年度預算案,提出於立法院。」

 

本條規定自表面觀之,雖僅係行政院提出預算時期之規定,但實際上則有二項重點含義:(一)預算案之提案權專屬於行政院,其他總統府及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各院則不與焉。

 

(二)預算案之議決權則屬於立法院。

 

析言之,行政院所提之預算案,不僅限於行政機關之經費,且包括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機關之經費。

 

其所表現者不僅為行政機關之施政方針,亦含有司法與考試機關之施政方針,故立法院所審查議決者,除行政院之施政方針外,尚議決司法院與考試院之施政方針。

 

亦即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等機關因欠缺預算提案權,則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,亦頗受行政院之影響。

 

二、預算審議權:預算案提出後,必須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,才完成法定程序,而立法機關議決預算案之權,即為立法機關之財政監督權。

 

立法機關雖有議決預算案之權,對於預算案之內容並得加以變更,但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。

 

稽其原因,在於議會制度之產生,原由於昔日人民,深受政府橫征暴斂之苦,故選?

 

議員,掌握預算案議決權,以防止政府之浪費,減輕人民之負擔,倘議員對於行政機關所提出之預算案,反為增加支出之提議,殊違建制之本意,宜明文限制之,故我國憲法除第六十三條規定:「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。」

 

之外,又在第七十條規定: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。」

 

但此不得增加支出之規定,衡諸實際則無甚意義,蓋以現代國家職能擴大,事務增加,財政之收支甚繁,預算之內容乃日臻複雜,技術上恐未容立法機關多加過問。

 

且現代政府之財政措施,恆視經濟之變動、國際貿易之情形而為肆應,未容於預算上為細密之規定,立法機關更未便多做主張,故由現代財政經濟之觀點言,此種規定雖無流弊,但因立法院可以通過法律之方式,為增加支出之提議,縱不牽動某年度之預算案,仍難免增加人民之負擔。

 

其次必須再進一言者為審議預算之權,既屬於立法院,決算之執行情形為何,立法院亦應有審查之權,惟預算之數目字既龐大而複雜,其執行之是否正當,非具有專門學術之機關不足以判定之。

 

故我國憲法規定「監督預算之執行」之權,屬於監察院所轄之審計部,並在第一百零五條規定:「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,依法完成其審核,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。」

 

此點亦自係立法院監督財政之權。

 

最後必須注意者為每一年度之預算,應於年度開始前議決之,否則政府各部門將無適法之預算可供執行,除恆久收入及維續經費外,一切均將陷於停頓,為避免立法機關藉此為箝制行政機關之武器,故預算之審議應先於一切法律案。

 

且年度開始後,如預算尚未議決時,行政機關照例得援用上年度之預算以資補救。

 

總之,預算權係指行政機關之預算提案權與立法機關之預算審議權的總稱;

 

在我國前者專屬於行政院,後者歸立法院執掌,俾能貫徹議會監督政府財政之宗旨。

 

而所謂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,乃僅指就行政院所提出預算案之經費總數額而言,若就預算案所列科目之經費數額,挹彼注此,或就科目有所變更,或另案提議?

 

辦某種事業,而須間接的增加支出時,自不在上述限制之列。

 

故該不得增加支出之文義,解釋上不宜過分嚴格,方符憲法授權立法院審議預算之本意。

 

(李金德)

 
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78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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