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史學●同知】 清代協助知府辦理政務,或專責地方捕務、海防的文官。
同知之官制始於宋朝,為官署之副長官;
清代同知有兩種,一為事繁之府設同知做為佐貳官,一為依地方特別情形而設置,臺灣兩種類型的同知均有。
知府的佐貳官同知,可稱「分府」,轄地為廳,正五品。
1684年(康熙23年)臺灣納入清朝版圖後,設臺灣海防同知,以稽查鹿耳門海口,以及臺灣、鳳山、諸羅三縣的捕務。
1723年(雍正元年)添設捕盜同知一員於淡水,但因北路地方未闢,故先駐紮彰化縣城。
1731年大甲溪以北的刑名、錢穀事務移交捕盜同知,淡水捕盜同知因此獨當一面,其職缺屬於「繁、難」兩種行政難度的中缺。
廳治初設於沙轆(今臺中縣(註1)沙鹿鎮(註2)),後移往彰化,1756年(乾隆21年)移往竹塹(今新竹市)。
1767年清廷設理番同知於彰化縣,所有漢人與原住民交涉案件,全歸理番同知辦理。
1784年鹿港開闢為與中國口岸對渡的正口,需加派大員一名前往稽查,乃賦予理番同知海防之責。
1785年再增捕務之責。
1788年理番同知衙署遷往鹿港,更名為北路海防理番同知,亦稱「鹿港廳」。
原臺灣海防同知更名為南路海防理番同知,衙署仍在臺灣府城內,都屬於「衝、繁、難」要缺。
1875年(光緒元年)清廷將淡水廳劃分為淡水、新竹兩縣,裁撤同知。
北路海防理番同知更名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,移駐埔裏社廳。
南路海防理番同知更名為南路撫民理番同知,移駐臺東廳。
1885年臺灣建省,前者降格為通判;
後者因新成立臺東直隸州,設知州,遂被裁撤。
另外,基隆廳通判升格為同知,屬於「衝、繁」中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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