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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見妻替小王吹簫 告不成通姦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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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5-2-10 08:07:12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見妻替小王吹簫 告不成通姦


夫在住家裝針孔


〔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/新竹報導〕蝦米?眼睜睜見妻替小王「吹簫」,卻告不成通姦!


新竹縣張姓男子懷疑妻子有小王,在住家客廳裝針孔,竟拍到妻子替小王口交,怒告2人通姦。然而檢方認為,刑法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「性器官的結合」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
性器未結合 不起訴


張男懷疑結婚13年的妻子有小王,且懷疑2人幽會的地方就在自己家裡,因此他在客廳裝設針孔攝影機。去年5月間,張男果然錄到妻子在自家客廳幫小王吹簫的畫面,憤而控告33歲的妻子與38歲的小王通姦。


檢方指出,88年4月刑法總則修正時,將以往著重「性器接合」的「姦淫」用語,修正為「性交」,並增訂「性交」的定義是「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、肛門、口腔或接合的行為」。


此條文雖適用於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等罪,然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,條文仍是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」,其中無「性交」的字眼,因此通姦罪的成立仍須限定傳統的「性器官的結合」;檢方認為,張男所提告的證據僅有妻子幫小王吹簫的監視錄影畫面,而口交又無法構成刑法的通姦罪,在無其他積極證據的情況下,全案只能以不起訴處分。


去年高雄高分院有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認為,刑法通姦罪的規範應與時俱進,口交也應算性交,且刑法規範通姦罪的本質是在於指破壞婚姻的「性行為」,加上社會觀感、外界認知,口交當然也算通姦。


值得一提的是,就算刑法限定通姦要件,然而民庭法官可不甩這一套。101年新北市李姓婦人發現老公與大6歲的林姓小三的口交影片,一狀告上地檢署,林女刑事獲不起訴處分,民事則判賠30萬元給李婦。



引用:http://n.yam.com/tlt/society/20150120/20150120822104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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