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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我本善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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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禮記正義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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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3-23 20:38:56 | 只看該作者

禮記正義 卷第四


踐阼,臨祭祀,內事曰「孝王某」,外事曰「嗣王某」。

 

皆祝辭也。

 

唯宗廟稱孝,天地社稷祭之郊內,而曰嗣王,不敢同外內。

 

○「皆祝辭」,本或作「皆祝祝辭也」,下祝字之又反,又之六反。

 

[疏]「踐阼」至「王某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踐,履也。

 

阼,主人階也。

 

天子祭祀升阼階。

 

天子吉凶之稱,凡自稱及擯者之辭曰「予一人」,故《玉藻》云「凡自稱,天子曰予一人」是也;

 

在喪未葬,自稱曰「小童」,故僖九年在喪未葬「王曰小童」是也;

 

若既葬之後,未逾年,則稱名稱子,故昭二十二年六月「葬景王」,冬十月「王子猛卒」是也;

 

若逾年之後,三年之內稱「予小子」,故下文云「天子未除喪,曰『予小子』是也;

 

若三年除喪,稱王,故《公羊》云九年傳云「天子三年,然後稱王」是也;

 

或稱「予」,或稱「我」,故《泰誓》云「予克受」,又曰「我友邦塚君」是也;

 

或稱「朕」,故《湯誥》云「朕躬有罪」是也。

 

其祝告神之辭,則下文云:「內事曰孝王某,外事又嗣王某」,曰曰「天王某甫」是也。

 

其史書策辭,下文云「天王崩」。

 

其招魂之辭,其下文云「天子復矣」是也。

 

其謙虛卑退,或稱「小子」,《湯誓》云「非台小子」是也。

 

或曰「不穀」,僖二十四年《左傳》云「不穀不德,得罪於母弟之寵子帶」是也。

 

或曰「寡人」,故《中候洛予命》湯東觀於洛,云「寡人慎機」是也。

 

「逾年則稱王」者,據臣子稱也。

 

若王自稱,必待三年。

 

《顧命》成王殯,未能逾年,稱「予一人」者,熊氏云:「天下不可一日無王故也。

 

今謂『予一人』者,以麻冕黼裳,即位受顧命,從吉,故暫稱『一人』也。」

 

履主階行事,故云「踐阼」也。

 

○「臨祭祀」者,謂天子臨郊廟之祭祀也。

 

○「內事曰孝王某」者,內事,宗廟,是事親。

 

事親宜言孝,故升阼階,祭廟則祝辭云「孝王某某」,為天子名也。

 

「外事曰嗣王某」者,外事,郊社也。

 

天地尊遠,不敢同親云孝,故云「嗣王某」,言此王繼嗣前王而立也。

 

○注「皆祝」至「內外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天子以四郊為外,圓丘方澤,明堂社稷,皆在郊內,應稱孝而猶同外辭曰「嗣王」者,尊天地,雖祭之郊內,猶從外辭。

 

崔靈恩云:「天地社稷是外神,而祭之郊內,不敢外之。」

 

今案鄭注云:「而曰嗣王,不敢同外內。」

 

則是唯於嗣王之稱有外內,不關祭祀之處。

 

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內,不敢外,恐非鄭義。

 

謂不敢外內者,若宗廟之祭從內事之例,而祭辭稱孝,若凡常山川並岳瀆之神祭之在外之例,而辭稱嗣,是在內從內辭,在外從外辭。

 

今天地社稷既尊,不敢同外內之例。

 

雖祭之在內而用外辭,天地是尊,不敢同外內之常例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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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3-23 20:39:37 | 只看該作者

禮記正義 卷第四


臨諸侯,畛於鬼神,曰「有天王某甫」。

 

畛,致也。

 

祝告致於鬼神辭也。

 

曰「有天王某甫」,某甫,且字也。

 

不名者,不親往也。

 

《周禮》大會同,過山川,則大祝用事焉。

 

鬼神謂百辟卿士也。

 

畛或為祗。

 

○畛,之忍反。

 

父音甫,注同。

 

大祝音泰,下文、注除「太宗」皆同。

 

辟,必亦反。

 

[疏]「臨諸」至「某甫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謂天子巡守,祝告神辭也。

 

巡守遍於方岳,臨視諸侯,故曰「臨諸侯」也。

 

鄭云:「以尊適卑曰臨。」

 

○「畛於鬼神」者,畛,致也。

 

王往方岳,凡所過山川,悉使祝往致辭,告於山川鬼神也。

 

○「曰有天王某甫」者,既不自往,故祝辭不稱名,而云「某甫」者,鄭云「且字」也。

 

解「且字」者,云某是天子之字,甫是男子美稱也。

 

祝稱天子字,而下云甫,是尼父之類也。

 

故《穀梁傳》云:「父猶傅也,男子美稱也。」

 

《士冠禮》注曰:「甫,丈夫美稱。」

 

而《雜記》:「附於殤,稱陽童某甫。」

 

鄭注云:「尊神不名,為之造字。」

 

以此而言,「某」者是字,「甫」者,丈夫美稱。

 

而鄭所以謂為「且字」者,舊說云,未斥其人,且以美稱配成其字。

 

《音義隱》云:「且,假藉此字也。」

 

○注「畛致」至「事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致鬼神,謂天子所行過諸侯之國,則止於諸侯之廟,而使太祝告鬼神,云「有天王某甫」。

 

「鬼神謂百辟卿士」者,謂昔為諸侯卿士者,若過山川,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,故引《太祝職》以證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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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3-23 20:47:52 | 只看該作者

禮記正義 卷第四


崩,曰:「天王崩。」

 

史書策辭。

 

復,曰:「天子復矣。」

 

始死時呼魄辭也。

 

不呼名,臣不名君也。

 

諸侯呼字。

 

[疏]「崩曰」至「復矣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謂告王者升假,而史書載於方策之辭。

 

「崩」者,自上而墜下曰崩,王者死如從天墜下,故曰「崩」也。

 

然崩通於壞敗之稱,則防墓崩,及《春秋》「沙鹿崩」是也。

 

「復,曰,天子復矣」者,復,招魂復魄也。

 

夫精氣為魂,身形為魄。

 

人若命至終畢,必是精氣離形,而臣子罔極之至,猶望應生,故使人升屋,北面招呼死者之魂,令還復身中,故曰復也。

 

若漫招呼,則無指的,故男子呼名,婦人呼字,令魂識知其名字而還。

 

王者不呼名字者,一則臣子不可名君,二則普天率土,王者一人而已,故呼「天子復」,而王者必知呼已而返也。

 

以例而言之,則王后死亦呼「王后復」也。

 

崔靈恩云:「復所以呼天子者,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,是天之子,今天王崩,是其精氣還復於上,呼稱天子,望更生之義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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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3-3-23 20:49:02 | 只看該作者

禮記正義 卷第四


告喪,曰:「天王登假。」

 

告,赴也。

 

登,上也。

 

假,已也。

 

上已者,若仙去云耳。

 

○假音遐,注同。

 

登上,時掌反,下同。

 

仙音仙。

 

措之廟,立之主曰「帝「。

 

同之天神,《春秋傳》曰:「凡君,卒哭而祔,祔而作主。」

 

○措,七故反,置也。

 

祔音附。

 

天子未除喪,曰「予小子」。

 

謙,未敢稱一人。

 

《春秋傳》曰:「以諸侯之逾年即位,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。

 

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,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。」

 

生名之,死亦名之。

 

生名之曰小子王,死亦曰小子王也。

 

晉有小子侯,是僣取於天子號也。

 

[疏]「告喪」至「名之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謂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萬國之辭也。

 

登,上也。

 

假,已也。

 

言天子上升已矣,若仙去然也。

 

而史策書云「天王崩」,復曰「天子復」,赴云「天王登假」,三稱不同者,為義然也。

 

王是歸往,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來之義,故崩、赴並言之也。

 

○「措之廟,立之主」者,措,置也。

 

王葬後,卒哭竟而祔,置於廟,立主,使神依之也。

 

《白虎通》云:「所以有主者,神無依據,孝子以繼心也。

 

主用木,木有始終,又與人相似也。」

 

蓋記之為題,欲令後可知也。

 

方尺,或曰尺二寸,鄭云:「周以栗。」

 

《漢書》:「前方後圓。」

 

《五經異義》云:「主狀正方,穿中央,達四方。

 

天子長尺二寸,諸侯長一尺。」

 

○「曰帝」者,天神曰帝,今號此主,同於天神,故題稱帝,云文帝武帝之類也。

 

崔靈恩云:「古者帝王生死同稱,生稱帝者,死亦稱帝。

 

生稱王者,死亦稱王。

 

今云『措之廟,立之主曰帝』者,蓋是為記時有主入廟稱帝之義,記者錄以為法也。」

 

○注「同之」至「作主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是《左傳》僖三十三年之言也。

 

天子七月而葬,九月而卒哭。

 

諸侯五月而葬,七月而卒哭。

 

大夫三月而葬,五月而卒哭。

 

士三月而葬,是月而卒哭。

 

卒哭者,是葬竟虞數畢後之祭名也。

 

孝子親始死,哭晝夜無時,葬後虞竟,乃行神事,故卒其無時之哭,猶朝夕各一哭,故謂其祭為卒哭。

 

卒哭明日而立主,祔於廟,隨其昭穆,從祖父食。

 

卒哭,主暫時祖廟,畢,更還殯宮,至小祥作栗主入廟,乃埋桑主於祖廟門左埋重處。

 

故鄭云:「虞而作主,至祔,奉以祔祖廟,既事畢,反之殯宮。」

 

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,而《左傳》唯據人君有主者言之,故云「凡君」。

 

鄭注《祭法》,云大夫士無主也。

 

此言「凡君」,明不關大夫士也。

 

崔靈恩云:「大夫士無主,以幣帛祔、祔竟,並還殯宮,至小祥而入廟也。」

 

又《檀弓》云:「重,主道也。」

 

鄭注引《公羊傳》云「虞主用桑,練主用栗」,則似虞己有主。

 

而《左傳》云:「祔而作主。」

 

二傳不同者,案說《公羊》者,朝葬,日中則作虞主。

 

若鄭君以二傳之文雖異,其意則同,皆是虞祭總了,然後作主。

 

以作主去虞實近,故《公羊》上系之於虞,作主謂之「虞主」。

 

又作主為祔所須,故知《左氏》據祔而言,故云:「祔而作主。」

 

故《異義》云:「《古春秋左氏》說,既葬,反虞。

 

天子九虞,九虞者以柔日,九虞十六日也。

 

諸侯七虞,十二日也。

 

大夫五虞,八日也。

 

士三虞,四日也。

 

既虞,然後祔死者於先死者,祔而作主,謂桑主也。

 

期年然後作栗主。

 

許慎謹案:《左氏》說與《禮記》同。」

 

鄭君不駁,明同許意。

 

故注《檀弓》云:「重既虞而埋之,乃後作主。」

 

是總行虞祭竟,乃埋重作主耳。

 

下《檀弓》云:「虞而立屍,有幾筵,卒哭而諱,生事畢,而鬼事始已。

 

既卒哭,宰夫執木鐸以命於宮中曰:『捨故而諱新。』

鄭云:「故謂高祖之父當遷者。」

 

據《檀弓》文句相連,鄭以為人君之禮,明虞唯立屍,未作主也。

 

○「天子未除喪,曰予小子」者,夫適嗣於初喪,但人子當未忍即受天王之稱,故不曰「予一人」,而稱「予小子」者,言我德狹小也。

 

○注「《春秋》」至「稱子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鄭所引者,文九年《公羊傳》文。

 

案《公羊傳》說文八年八月,「天王崩」,九年,「毛伯來求金」。

 

《公羊》云:「逾年矣,何以不言王使?

 

未稱君也。

 

以諸侯逾年即位,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。

 

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,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也。」

 

若然,天子逾年即位無文。

 

約魯十二公,諸侯三年內稱子亦無文,約天子逾年不稱使也,是天子諸侯互相明也。

 

引之者,證天子三年之內稱「予小子」也。

 

又准《左傳》之義,諸侯薨而嗣子即位,凡有三時,一是始喪,即適子之位:二是逾年正月,即一國正君臣之位;

 

三是除喪而見於天子,天子命之,嗣列為諸侯之位。

 

今此《公羊》逾年即位,是遭喪明年,為元年正月即位。

 

《白虎通》云:「父沒稱子某,屈於屍柩也。

 

既葬稱子者,即尊之漸也。

 

逾年稱公者,緣民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。

 

終始之義,不可一年二君,故逾年即位,保民臣之心也。

 

三年後受爵者,緣孝子之思,未忍安吉。」

 

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,公薨於小寢。

 

文公元年正月,公即位,四月丁巳葬。

 

《韓詩內傳》曰:「諸侯世子三年喪畢,上受爵命於天子。」

 

乃歸即位何?

 

明爵天子有也,臣無自爵之義是也。

 

童子亦當受爵命,使大夫就其國命之,不與童子為禮也。

 

○「生名之,死亦名之」者,嗣王既呼為小子,若於喪中而死,亦謚為小子王,喪質,故不變稱也。

 

○注「生名」至「號也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以晉為證也。

 

晉有小子侯,哀侯之子也。

 

魯桓公七年《左傳》「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」,是在喪而死,猶呼為小子侯也。

 

其應稱嗣子某,不得同天子稱小子,是僣取之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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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四


天子有後,有夫人,有世婦,有嬪,有妻,有妾。

 

妻,八十一御妻,《周禮》謂之「女御」,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寢。

 

妾,賤者。

 

○嬪音頻。

 

[疏]「天子」至「有妾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一節總論立男官女官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
 

○「天子有後」者,天子立官,則先從后妃為始。

 

所以然者,為治之法,刑於寡妻,始於家邦,終於四海,故刪《詩》則以後妃為首。

 

若論氣先陰後陽,故此言「天子有後」也。

 

謂之為後者,後,後也,言其後於天子,亦以廣後胤也。

 

○「有夫人」者,夫,扶也,言扶持於王也。

 

○「有世婦」者,婦,服也,言其進以服事君子也。

 

以其猶貴,故加以「世」言之,亦廣世胤也。

 

○「有嬪」者,嬪,婦人之美稱,可賓敬也。

 

○「有妻」者,鄭注《內則》云:「妻之言齊也。

 

以禮見問,得與夫敵體也。」

 

案彼是判合齊體者,今此言齊者,以進御於王之時,暫有齊同之義。

 

○「有妾」者,鄭注《內則》云:「妾之言接也,聞彼有禮,走而往焉,以得接見於君子也。」

 

《周禮》則嬪在世婦上,又無妾之文也。

 

今此所陳與《周禮》雜而不次者,記者之言,不可一依《周禮》,或可雜夏、殷而言之。

 

鄭注《檀弓》云:「舜不告而娶。

 

不立正配,但三夫人。

 

夏則因而廣之,增九女,則十二人,所增九女者,則九嬪也。」

 

故鄭云:「《春秋》說云,天子娶十二人,夏制。」

 

鄭又云:「殷增三九二十七人,總三十九人,所增二十七世婦也。

 

周又三二十七人,因為八十一人,則女御也。」

 

○注「《周禮》」至「賤者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解周名為「女御」之義,以其御於王之燕寢。

 

御法,案《周禮》王有六寢,一是正寢,餘五寢在後,通名燕寢。

 

其一在東北,王春居之。

 

一在西北,王冬居之。

 

一在西南,王秋居之。

 

一在東南,王夏居之。

 

一在中央,六月居之。

 

凡后妃以下更以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寢之中也。

 

故鄭注《周禮•九嬪》云:「凡御見之法,月與后妃共象也。

 

卑者宜先,尊者宜後。

 

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,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,九嬪九人當一夕,三夫人當一夕,後當一夕,亦十五日而遍。

 

云自望後反之。

 

孔子云:『日者天之明,月者地之理,陰契制,故月上屬為天,使婦從夫放月紀。」

 

月紀是星也。

 

而婦人上御,必有女史彤管,以差次之。

 

《毛詩傳》「貽我彤管」云:「古者後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,史不記過,其罪殺之。

 

后妃妾以禮御於君所,女史書其日月,授之環以進退之。

 

生子月辰則以金環退之。

 

當御者以銀環進之,著左手。

 

既御,著於右手。

 

事無小大,記以成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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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四


天子建天官。

 

先六大,曰大宰、大宗、大史、大祝、大士、大卜,典司六典。

 

典,法也。

 

此蓋殷時制也,周則大宰為天官,大宗曰宗伯,宗伯為春官,大史以下屬焉,大士以神仕者。

 

天子之五官,曰司徒、司馬、司空、司士、司寇,典司五眾。

 

眾,謂眾臣也。

 

此亦殷時制也,周則司士屬司馬,大宰、司徒、宗伯、司馬、司寇、司空為六官。

 

天子之六府,曰司土、司木、司水、司草、司器、司貨,典司六職。

 

府,主藏六物之稅者。

 

此亦殷時制也,周則皆屬司徒。

 

司士,土均也。

 

司木,山虞也。

 

司水,川衡也。

 

司草,稻人也。

 

司器,角人也。

 

司貨,人也。

 

○,革猛反,又音虢猛反,徐故孟反,人掌金玉錫石未成器者。

 

天子之六工,曰土工、金工、石工、木工、獸工、草工,典制六材。

 

此亦殷時制也,周則皆屬司空。

 

土工,陶、也。

 

金工,築、冶、鳧、栗、鍛、桃也。

 

石工,玉人、馨人也。

 

木工,輪、輿、弓、廬、匠、車、梓也。

 

獸工,函、鮑、韗、韋、裘也。

 

唯草工職亡,蓋謂作萑葦之器。

 

○陶音桃,陶人為瓦器也。

 

方往反,人為簠簋之屬。

 

築音竹,築氏為書刀。

 

冶音也,冶氏為箭鏃。

 

鳧音符,鳧氏為鍾也。

 

段,本又作鍛,多亂反,段氏為錢鎛。

 

函音含,函人為甲鎧。

 

韗,況萬反,一音運,一音況運反,韗人為鼓。

 

萑音丸。

 

五官致貢曰享。

 

貢,功也。

 

享,獻也。

 

致其歲終之功於王謂之獻也。

 

《周禮•大宰》:「歲終,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,受其會,聽其致事,而詔王廢置。」

 

○享,許兩反,舊許亮反,後皆放此,不復重出。

 

治音直吏反。

 

會古外反。

 

[疏]「天子建天官」至「致貢曰享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以下是殷禮,所明異於周法。

 

案《甘誓》云:「六事之人。」

 

鄭云:「《周禮》六軍皆命卿,則三代同矣。」

 

案《甘誓》及鄭注,則茸荃同有六卿。

 

又鄭注《大傳》:「《夏書》云,所謂六卿者,後稷、司徒、秩宗、司馬、作士、共工也。」

 

而不說殷家六卿之名,今比《記》所言,上非夏法,下異周典,鄭唯指為殷禮也。

 

然天官以下,殷家六卿,何者?

 

大宰、司徒、司馬、司空、司士、司寇是也。

 

但周立六卿,放天地四時,而殷六卿所法,則有異也。

 

殷以大宰為一卿,以象天時,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,故《鄭志》崇精問焦氏云:「鄭云茸荃同六卿,殷應六卿,此云『五官』何也?」

 

焦氏答曰:「殷立天官,與五行其取象異耳。

 

是司徒以下法五行,並此大宰,即為六官也。

 

但大宰既尊,故先列大宰,並顯大宰之下隸屬大宰之官。

 

既法於天,故同受大名,故云『先六大』,大宰一、大宗二、大史三、大祝四、大士五、大卜六也。」

 

「典司六典」者,結上也。

 

上「典」是守典,下典是典則之典。

 

言立此六官,以守主於六事之法。

 

○注「此蓋」至「仕者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知殷制者,以其上與夏官不同,下與《周禮》有異,故疑殷制也。

 

知「大士」非司士及士師、卿士之等者,以其下別有「司士」、「司寇」,故知非士師、卿士也。

 

與「大祝」、「大卜」相連,皆主神之士,故知神仕也。

 

○「天子之五官」者,向立六官,以法天之六氣,此又置五官,以象地之五行也。

 

天地五行踐立,故復云「天子」,不云「建」,從「天官」也。

 

又天官尊、陽,故一卿以攝眾,地官卑、陰,故五卿俱陳也。

 

不云「地」者,與前互也。

 

天尊故沒其數,地卑故明言其五也。

 

司徒一、司馬二、司空三、司士四、司寇五也。

 

○「典司五眾」者,結上也。

 

言用此上五官,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群眾也。

 

然此五官,亦各有所領群眾,如大宰領大宗以下也,而不條出其人者,略也。

 

天言「六典」,地言「五眾」者,互言也。

 

但天尊,故云「典」,地卑,故云「眾」也。

 

○注「眾謂」至「六官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知此非是天下眾人,而為「群臣也」者,以經云「五眾」,明官各有所眾,如週六官之屬也。

 

《周禮》大宰總主六官之職。

 

司徒主教,教其徒眾。

 

宗伯者,伯,長也;

 

宗,尊也;

 

以主鬼神,故以尊為名。

 

司馬主征伐,馬是征伐所用。

 

司寇主除賊寇。

 

司空主士居民。

 

司士主公卿以下版藉爵祿之等。

 

特以「司士」為名者,士是官之總首,故《詩》云「濟濟多士」是也。

 

諸官皆云「司」,而大宰、宗伯不云「司」者,司,主也,大宰總主六官,不偏有所司,故不言「司」也。

 

宗伯之官不言「司」者,以上天地鬼神之事,天地鬼神既尊,非人所司,故不云「司」也。

 

○「天子」至「六職」。

 

○殷六卿外,復別立此六官也。

 

府者,藏物之處也。

 

既法天地立官,天地應生萬物,故為萬物立府也。

 

○「曰司土」,一也,於周為土均也。

 

均平地稅之政令也。

 

土生萬物,故為均也。

 

○「司木」,二也,於周則為山虞也。

 

虞,度也。

 

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。

 

○「司水」,三也,於周則為川衡。

 

衡,平也。

 

掌巡行川澤,平其禁令。

 

○「司草」,四也,於周為稻人也。

 

掌稼種下地及除草菜。

 

○「司器」,五也,於周為人也。

 

掌以時征齒角於山澤之農,供為器用也。

 

○「司貨」,六也,於周為丱人,言礦器未成者也。

 

掌金玉錫石之地,而為之守禁,以時取之,以供器物。

 

金玉曰貨,故稱貨人。

 

「典司六職」者,結上立此六官,使各主其所掌職也。

 

○注「府主」至「人也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皆與周不同,故云亦殷制也。

 

司土,土均也。

 

案《周禮》「土均,上士二人」。

 

司木,山虞,「每大山中士四人,中山下士六人,小山下士二人」。

 

不言林衡者,略舉山虞耳。

 

司水於周為川衡,「川衡,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,中川下士六人,小川下士二」。

 

人不言澤虞者,亦略舉川衡耳。

 

「司草,稻人」者,「上士二人」。

 

《周禮》亦有草人。

 

今以司草為稻人者,二官俱主殺草,鄭舉稻人,欲見司草兼有二官也。

 

「司器,角人」者,「下士二人」。

 

「司貨,丱人」者,「中士二人」。

 

○「天子」至「六材」。

 

○工,能也,言能作器物者也。

 

前既有六府之物,宜立六工以作之為器物,故為次也。

 

亦有六者,依府以用事也。

 

○「曰土工、金工、木工、石工、獸工、草工」者,此六官於《周禮》並屬司空,而《司空職》散亡,漢購千金不得,今唯有《考工記》以代之。

 

○「典制六材」者,「材」謂材物,結上立此六工,使典制六府之材物。

 

○注「土工」至「之器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《考工記》「陶人為甗,實二釜」,又「甑實二釜,七穿」。

 

《人職》云:「人為簋。」

 

是放法,陶是陶冶,互文耳。

 

但簋是祭器,故取放法之名也。

 

云「金工」,謂築氏,掌為削。

 

削,書刀也。

 

「冶」謂煎金石者,冶鑄為之,冶氏掌為戈戟,故因呼煎金為冶。

 

鳧氏世能為鍾以供樂器,故因呼作鍾為鳧氏也。

 

氏為量器,為豆、區、釜、鍾之屬也,氏世能為之。

 

段氏主作錢鑄田器。

 

桃氏為刃,刃謂刀劍之屬。

 

云「石工,玉人、磬人」者,玉人謂作圭璧者,磬人作磬也。

 

玉及磬同出於石,故謂「石工」也。

 

云「木工,輪、輿、弓、廬、匠、車、梓也」者,此七物並用木,故曰「木工」也。

 

輪,車輪也。

 

輿,車床也。

 

車難,不能一人獨成,各有所善,故輪、輿不同也。

 

弓,能作弓者,也。

 

廬,能作戈戟柲者也。

 

匠,能作宮室之屬者。

 

車謂能作大車及羊車也。

 

梓謂杯勺為筍虡之屬也。

 

「獸工,函、鮑、韗、韋、裘」者,此物並用獸皮,故曰「獸工」。

 

函謂能作甲鎧者。

 

鮑謂能治皮供作甲者。

 

韗謂《考工記》「韗人為皋陶鼓木」,謂能以皮冒鼓者。

 

韋,熟皮為衣及韎韐者。

 

裘謂帶毛狐裘之屬者。

 

《考工記》韋、裘二職存,唯草工職亡,《考工》無。

 

「蓋謂作萑葦之器」,盛食之器及葦席之屬也。

 

或言「氏」,或言「人」者,鄭注《考工記》云:「其曰某人者,以其事名官也。

 

其曰某氏者,官有世功,若族有世業者也。」

 

干寶云:「凡言司者,總其領也。

 

凡言師者,訓其徒也。

 

凡言職者,主其業也。

 

凡言衡者,平其政也。

 

凡言掌者,主其事也。

 

凡言氏者,世其官也。

 

凡言人者,終其身也。

 

不氏不人,權其材也。

 

通權其才者,既云不世,又不終身,隨其材而權暫用也。」

 

然案《周禮》建官列職,有「司會」之屬,是言「司」者也。

 

有「甸師」之屬,是言「師」者也。

 

有「職內」之屬,是言「職」者也。

 

有「川衡」之屬,是言「衡」者也。

 

有「掌捨」之屬,是言掌者也。

 

有「師氏」之屬,是言「師」者也。

 

有「庖人」之屬,是言「人」者也。

 

有「宮正」、「膳夫」、「外饔」、「內饔」之屬,皆不「氏」不「人」者也。

 

○「五官致貢曰享」者,「五官」即前自後以下之五官,後一,天官二,地官三,六府四,六工五。

 

貢,功也。

 

享,獻也。

 

歲終則此五官各考其屬一年之功,以獻於天子,故云「致貢曰享」也。

 

王后之屬致蠶織之功,天官以下各獻其職之功。

 

○注「貢功」至「廢置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引《周禮》,證歲終百官各獻其功,以禮詔告也。

 

周則塚宰至歲終受於百官之簿書所會之最,而考一年之功多少,以告天子也。

 

若功少則廢黜其人,功多則遷置其職也。

 

今謂「五官」,則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,故下云「五官之長曰伯」,與此五官一也。

 

但太宰總攝群職,總受五官之貢,故不入其數也。

 

若以五官為後以下,則下云「五官之長」、豈有長於後乎?

 

熊氏以為五等諸侯。

 

亦非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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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曲禮下第二

五官之長曰「伯」,謂為三公者,《周禮》:「九命作伯。」

 

○長,丁丈反,後皆同。

 

是職方。

 

職,主也,是伯分主東西者。

 

《春秋傳》曰:「自陝以東,周公主之;

 

自陝以西,召公主之;

 

一相處乎內。」

 

是,或為氏。

 

○陝,式冉反,依字當作陝。

 

何休注《公羊傳》云:「弘農陝縣是也。」

 

一云當作郟,古洽反,謂王城郊鄏也。

 

召,時照反,又作邵,音同。

 

相,息亮反。

 

[疏]「五官」至「職方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一節總論二伯,及州牧諸侯等稱謂,今各依文解之。

 

○「五官之長曰伯」,畿外之大,莫大於二伯,故此先言之也。

 

「五官」者,即司徒以下五官也。

 

云「長」者,謂三公無職,故不在五官之中,即三公加一命,出為分陝二伯者也。

 

「伯」,長也,謂朝廷之長,言此二伯為內外官之長。

 

「是職方」者,言二伯於是職主當方之事也。

 

○注「職主」至「乎內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引《公羊傳》,證周家二伯所主之事。

 

隱五年《公羊傳》云:「天子三公者何?

 

天子之相也。

 

則何以三?

 

自陝而東者,周公主之;

 

自陝而西者,召公主之;

 

一相處乎內。」

 

又案三公八命者,堯時為四伯,故《詩•崧高》注云:「當堯時,姜氏為四伯,至堯之末,分置八伯。」

 

故《虞書傳》云:「元祀巡守四岳八伯。」

 

舜之元祀有八伯,明堯末置之,夏則無文,殷則改置二伯,與周同。

 

故《王制》云:「八州八伯。」

 

又云「天子之老二人,曰二伯」是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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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其擯於天子也,曰「天子之吏」。

 

擯者辭也。

 

《春秋傳》曰「王命委之三吏」,謂三公也。

 

○擯,本又作儐,必刃反。

 

天子同姓謂之「伯父」,異姓謂之「伯舅」。

 

自稱於諸侯曰「天子之老」,於外曰「公」,於其國曰「君」。

 

稱之以父與舅,親親之辭也。

 

外,自其私土之外,天子畿內。

 

○「天子謂之伯父」,本或有「同姓」二字,衍文。

 

[疏]「其擯」至「之吏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是二伯也。

 

擯謂天子接賓之人也。

 

若擯者傳辭於天子,則稱此二伯為「天子之吏」也。

 

亦當言名也,記者略,可知也。

 

然擯呼在朝三公亦為天子之吏。

 

若然,《玉藻》云「伯曰天子之力臣」者,謂介傳命稱天子力臣。

 

擯者受辭,傳於天子,則曰「天子之吏」。

 

○注「擯者」至「公也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引證呼三公並為吏之意也。

 

此《左傳》成二年晉使鞏朔獻齊捷於王,王命委之三吏。

 

杜預注云:「三吏,三公也。」

 

於時王不見鞏朔,王命委付三公接對之,故云「委之三吏」。

 

○「天子同姓謂之伯父」者,此三公與王同姓者,王呼為伯父。

 

伯者長大之名,父乃同姓重親之稱也。

 

○「異姓謂之伯舅」者,異族重親之名也。

 

異族無父稱,故呼為伯舅,亦親之故也。

 

案晉文公為二伯,《左傳》僖二十八年云:「王曰叔父。」

 

不稱伯者,以州牧之禮命之,故稱叔也。

 

然晉既稱叔父,所以昭九年云「伯父惠公歸自秦,而誘以來」,又云「我在伯父,猶衣服之有冠冕」。

 

晉稱伯父者,以晉既稱伯父,又以晉為州牧,又為二伯,若以州牧為禮稱之,則曰叔父;

 

若以二伯之禮稱之,則曰伯父;

 

故晉或稱伯,或稱叔也。

 

周公分陝為二伯,《詩》稱「王曰叔父」者,成王以本親命之。

 

晉文侯仇為伯,《尚書》直云「父義和」,不云伯者,親親之也。

 

又二伯稱「天子之老」,自敵以下曰寡人,僖四年齊桓公對楚屈完稱不穀者,謙也。

 

凡常諸侯皆稱寡人,莊十一年宋災,魯往吊之,宋閔公稱孤者,傳云:「列國有凶,稱孤,禮也。」

 

以有凶災,故降名稱孤。

 

○「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」者,二伯若與九州及四夷之諸侯言,己自謂「天子之老」,繫於天子言之,以威遠國也。

 

○「於外曰公」者,外者,其私土采地之外也,而猶在王畿之內,如周公食邑於周。

 

向國外之人,其自稱則曰公也。

 

○「於其國曰君」者,其國采地內也。

 

若與采地內臣民言,則自稱曰君。

 

其既主分陝,又在王朝,嫌不正為采地君,故明之也。

 

不云自稱,承上可知也。

 

○注「稱之」至「畿內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自稱為公,正在畿內耳,畿外則曰「天子之老」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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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九州之長,入天子之國曰「牧」。

 

每一州之中,天子選諸侯之賢者,以為之牧也。

 

《周禮》曰:「乃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。」

 

○牧,牧養之牧,徐音目。

 

天子同姓,謂之「叔父」,異姓謂之「叔舅」,於外曰「侯」,於其國曰「君」。

 

牧尊於大國之君,而謂之叔父,辟二伯也。

 

亦以此為尊。

 

禮或損之而益,謂此類也。

 

外,自其國之外,九州之中,曰侯者,本爵也。

 

二王之後不為牧。

 

○辟音避,下同。

 

[疏]「九州」至「曰君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殷曰伯,周曰牧。

 

此云牧,據《周禮》也。

 

天子於每州之中選取賢侯一人,加一命,使主一州為牧。

 

若入天子國,則自稱曰牧。

 

牧,養也,言其養一州之人,故《周禮》「八命作牧」是也。

 

然伯不云入天子國者,伯不出,故不言入耳。

 

州長云入曰牧,出則否也。

 

崔靈恩云:「州長,自稱也。」

 

《白虎通》云:「往來牧視諸侯也。」

 

○「天子同姓謂之叔父,異姓謂之叔舅」者,牧劣於二伯,故天子謂之叔。

 

叔,小也。

 

父、舅,義如前。

 

一本云「天下同姓」。

 

然則二伯云其「擯於天子,曰天子之吏」,此不云擯於天子,是記者略之也。

 

故下云諸侯見天子,鄭云「為州牧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」是也。

 

○「於外曰侯」者,外謂其所封外九州內也。

 

自稱曰侯,侯是本爵,不云牧自稱,承前可知也。

 

○「於其國曰君」者,若與國內臣民言,猶自稱為君也。

 

○注「牧尊」至「為牧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大國之君是侯,使稱伯,今選侯之賢者加一命為牧,則是尊貴於不牧之侯。

 

而不謂為伯,降呼為叔父者,分陝已稱伯,今牧若又呼為伯,則亂於分陝,若猶呼本稱,則不見其異,故呼為叔,亦異常也。

 

云「禮或損之而益,謂此類也」者,崔云:「《覲禮》,大國之咀墁姓謂之伯父,異姓謂之伯舅。

 

此小者,同姓謂之叔父,異姓謂之叔舅。

 

此各當一國,不嫌敵二伯。

 

州牧雖為侯封,皆是大國之君,本自稱伯牧。

 

今總攝眾國,嫌其敵義,故更稱叔,此是損也。

 

叔名雖損,即是明其為牧,故謂之為益,故云「損之而益,謂此類也』。」

 

熊氏云:「三夫人致飲,有醴、清、醫、酏、糟,不體王,故申得二飲。

 

後致飲,醫、酏、糟以體王,故屈二飲,亦是損之而益之類也。」

 

云「二王之後不為牧」,知不為牧者,以二王之後,其爵稱公,今此經云「九州之長曰牧」,「於外曰侯」,不言於外曰公,故知二王之後不為牧,牧用侯以下。

 

二王之後所以不為牧者,以其先祖嘗為天子,統領海內,若更遣為牧,恐有專權之心故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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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其在東夷、北狄、西戎、南蠻,雖大曰「子」。

 

謂九州之外長也。

 

天子亦選其諸侯之賢者以為之子。

 

子猶牧也。

 

入天子之國曰子,天子亦謂之子,雖有侯伯之地,本爵亦無過子,是以同名曰子。

 

[疏]「其在」至「曰子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天子亦選其中賢者為之牧也。

 

但不知幾國立一人耳。

 

卑不得名為牧,又不得謂為父舅,其本爵不過子男;

 

若其本爵子者,今朝天子擯辭曰子;

 

若本爵是男,亦謂為子也。

 

所以爾者,舉其高者言之,亦尊異故也。

 

不云「入天子國」,及不云「擯」者,略可知也。

 

故《爾雅》云:「九夷、八狄、七戎、六蠻謂之四海。」

 

李巡註:「四海,遠於四荒,晦冥無形,不可教誨,故云四海也。」

 

海者晦也。

 

言其晦暗無知。

 

案《爾雅》所列與此同,但數異爾。

 

○注「謂九」至「曰子」。

 

正義曰:其或有多功益士,雖加侯伯之地,而爵不得進,終守子男,以卑遠故也。

 

今雖別為牧長,而同呼為子,不得過本爵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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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於內自稱曰「不穀」,與民言之謙稱。

 

穀,善也。

 

○謙稱,尺澄反。

 

於外自稱曰「王老」。

 

威遠國也。

 

外,亦其戎狄之中。

 

[疏]「於內」至「王老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謂其國之外,夷狄之中也。

 

以為牧長,恐夷狄難服,須尊名威之,故與一切言,自稱曰「我是天子之老臣」也。

 

崔云:「方伯牧稱天子之老,四夷之長稱曰王老。

 

方伯之職,帶三公之任,猶謂之內臣,化同天子,無有歸往之義,故云天子之老。

 

四夷之君去王遠,由有歸往之義,賢始得為長,故以王老為稱也。」

 

庶方小侯,入天子之國曰「某人」,於外曰「子」,自稱曰「孤」。

 

謂戎狄子男君也。

 

男者於外亦曰男,舉尊言之。

 

[疏]「庶方」至「曰孤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庶,眾也。

 

小侯謂四夷之君,非為牧者也。

 

以其賤,故曰眾方也。

 

若入王國,自稱曰某人,若牟人、介人也。

 

六服之內,但舉伯之與牧,不顯其餘諸侯。

 

九州之外,既舉大國之子,又舉其餘小國者,以六服諸侯下文別更具顯,故於此略之。

 

○「於外曰子」者,此君在其本國外,四夷之中,自稱依其本爵,或子或男。

 

今言子,是舉其尊稱耳,若男亦稱男也。

 

○「自稱曰孤」者,若自與臣民言則曰孤,孤者特立無德能也。

 

凡二伯自稱及介傳命曰「天子之力臣」,故《玉藻》云「伯曰天子之力臣」是也。

 

若擯者傳命於天子,則曰「天子之吏」,故此云擯於天子則曰天子之吏是也。

 

於諸侯及朝廷則曰「天子之老」,則此文及昭公十三年劉獻公對晉叔向云「天子之老」是也。

 

九州之長及介傳命則曰「某土之守臣某。」

 

知者,《玉藻》云:「若其擯者傳命於天子,則曰:天子之老臣某侯某」,知者,約此文「天子之老」,及下文「云某侯某」。

 

其餘諸侯介傳命云「某土之守臣某」,知者,亦約《玉藻》文也。

 

擯者傳命云某侯某,知者,約下文也。

 

凡九州之外,大國之子,介傳命「某屏之守臣某」,故《玉藻》又云「其在邊邑,曰某屏之守臣某」是也。

 

擯者告天子稱「某子某」,與中國諸侯同。

 

庶方小侯,介傳命云「某土之孤某」,知者,《玉藻》云「小國之君曰孤」是也。

 

擯者告天子亦應云「某孤某」,知者,約尋常諸侯稱「某侯某」,但稱孤為異耳。

 

其二伯以下,對天子皆稱名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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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天子當依而立,諸侯北面而見天子,曰「覲」。

 

天子當寧而立,諸公東面,諸侯西面,曰「朝」。

 

諸侯春見曰朝,受摯於朝,受享於廟,生氣文也。

 

秋見曰覲,一受之於廟,殺氣質也。

 

朝者,位於內朝而序進。

 

覲者,位於廟門外而序入。

 

王南面,立於依寧而受焉。

 

夏宗依春,冬遇依秋。

 

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,以遇禮相見,取易略也。

 

《覲禮》今存,朝、宗、遇禮今亡。

 

○依本又作扆,同,於豈反,注同;

 

狀如屏風,畫為黼文,高八尺。

 

見,賢遍反,下文注除「相見」皆同。

 

覲,其靳反。

 

寧,徐珍呂反,又音儲,門屏之間曰寧。

 

夏,戶嫁反。

 

唁音彥,《穀梁傳》云:「吊失國曰唁。」

 

易,以豉反。

 

[疏]「天子」至「曰朝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二節論諸侯四時朝、覲、宗、遇之法,各隨文解之。

 

○「天子當依而立」者,依,狀如屏風,以絳為質,高八尺,東西當戶牖之間,繡為斧文也,亦曰斧依。

 

故《覲禮》云:「天子設斧依於戶牖之間,左右幾。

 

天子袞冕,負斧依。」

 

鄭注云:「依如今綈素屏風也。

 

有繡斧文,所以示威也。」

 

《爾雅》云:「牖戶之間謂之扆。」

 

郭注云:「窗東戶西也。」

 

依此諸解,是設依於廟堂戶牖之間。

 

天子見諸侯,則依而立,負之而南面,以對諸侯也。

 

凡諸侯朝王,一年四時。

 

案《宗伯》:「春曰朝,夏曰宗,秋曰覲,冬曰遇。」

 

鄭註:「朝猶朝也,欲其來之早。

 

宗,尊也,欲其尊王。

 

覲之言勤也,欲其勤王之事。

 

遇猶偶也,欲其若不期而俱至。」

 

若通而言之,悉曰朝,從初受名。

 

《覲禮》云:「諸侯前朝,皆受捨於朝。」

 

又云:「乘墨車,載龍旂弧韣乃朝。」

 

又《春秋》僖二十八年夏五月經曰:「公朝於王所。」

 

知朝,通名也。

 

但朝、覲、宗、遇禮異耳。

 

案《大行人》云,侯服歲壹見,甸服二歲壹見,男服三歲壹見,采服四歲壹見,衛服五歲壹見,要服六歲壹見。

 

隨服更來,週而復始。

 

然而六服分來,又每方服別分為四分,一分朝春,一分宗夏,一分覲秋,一分遇冬,四方並然。

 

故鄭注云:「其朝貢之歲,四方各四分趨四時而來。

 

或朝春,或宗夏,或覲秋,或遇冬。」

 

要服之外,有夷、鎮、藩三服。

 

案《大行人》云:「九州之外謂之藩國,世壹見。」

 

鄭注云:「世謂父死子立,及嗣王即位,乃一來耳。」

 

六服之中,服數朝外,又有四名:一是「時見曰會」者,若諸侯有不服者,王將有徵討之事,若東方諸侯不服,則與東方諸侯共討之;

 

若南方諸侯不服,則與南方諸侯共討之;

 

諸方皆然。

 

朝竟,王乃為壇於國外,與之會盟。

 

春於國東,夏南,秋西,冬北。

 

會則隨事,無有定期,有時而然,故曰「時見曰會」也。

 

二曰「殷見曰同」者,天子十二年一巡守,或應巡守之歲而天下未平,或王有他故不獲自行,則四方諸侯並朝京師,朝竟,亦於國外為壇,以命之政事。

 

殷,眾也,其來既眾,故曰「殷見曰同」也。

 

三曰「時聘曰問」者,謂王有事,諸侯非朝王之歲,不得自來,遣大夫來聘,因而問王起居,此亦無常期,故曰「時聘曰問」也。

 

四曰「殷覜曰視」者,謂元年、七年、十一年,唯有侯服來朝,朝者既少,諸侯遣卿大夫以大禮來聘,聘者既眾,故曰殷也。

 

覜亦見也,為來見王起居,故曰覜也。

 

殷頫亦並依時,春東、夏南、秋西、冬北,各隨方逐時,但不每方分為四耳,故鄭注《大行人》云:「其殷國,四方四時分來如平時也。」

 

鄭既云「四時分來如平時」,而前六服,初時唯云四時,雖不言四方,後又云四方各分趨四時,明其同也。

 

然所以殷覜不須分見四時者,小禮不須更見四時法也。

 

天子當依而立,是秋於廟受覲禮也。

 

諸侯來朝,至於近郊,王使大行人皮弁用璧以迎勞之。

 

諸侯亦皮弁,從使者以入。

 

天子賜捨,諸侯受捨,聽天子之命。

 

其朝日未出之前,諸侯上介受捨於廟門外,同姓西面北上,異姓東面北上。

 

至朝日質明,諸侯裨冕,先釋幣於其齊車之行主。

 

天子袞冕在廟,當依前南面而立,不迎賓。

 

諸侯自廟門外位,天子使上擯進諸侯。

 

諸侯入廟門右,坐奠圭玉而再拜。

 

所以奠圭玉者,卑見於尊,奠贄不授也。

 

擯者命升西階,親授諸侯,於是坐取圭玉升堂,王受玉,是當依而立之時也。

 

○「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」者,王既受玉,而諸侯降階,並北面再拜稽首。

 

擯者延之,使升成拜,是北面曰覲時。

 

所以同北面者,覲遇秋冬,陰氣質斂,故不布散。

 

○「天子當寧而立」者,此為春夏受朝時也。

 

寧者,《爾雅》云:「門屏之間謂之寧。」

 

郭注云:「人君視朝所寧立處。」

 

李巡云:「正門內兩塾間曰寧。」

 

謂天子受朝於路門外之朝,於門外而寧立以待諸侯之至,故云「當寧而立」也。

 

然路門外有屏者,即樹塞門是也。

 

《爾雅》云:「正門謂之應門。」

 

又云:「屏謂之樹。」

 

李巡云:「恆當門自蔽名曰樹。」

 

郭云:「小牆當門中。」

 

今案李、郭二注以推驗《禮》文,諸侯內屏在路門之內,天子外屏在路門之外而近應門者矣。

 

○「諸公東面,諸侯西面,曰朝」者,王既立寧,諸侯次第而進,諸公在西,諸侯在東,而朝王,陽氣文也,故因文而分佈也。

 

崔云:「地道貴右,公故在西也。

 

然此是春朝也,先受朝竟,然後入廟受享也。」

 

○注「諸侯」至「今亡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庭實受之於廟,生氣文也。

 

陽生之時,其氣文舒而布散,故分於兩處受也。

 

云「秋見曰覲,一受之於廟」,一併朝享,皆廟受之,殺氣質也。

 

此陰殺之時,其氣質斂,故並於一處受之也。

 

云「朝者,位於內朝而序進」者,此內朝,即路門外朝也。

 

對皋門內三槐九棘之外朝,故稱內也。

 

若對路寢庭朝又為外,故《文王世子》云「朝於外朝則以官」是也。

 

崔云:「諸侯春夏來朝,各乘其命車至皋門外陳介也。

 

天子車時在大門內,傳辭既訖,則乘車出大門下車。

 

若升朝之時,王但迎公,自諸侯以下則隨之而入,更不別迎也。

 

入至文王廟門,天子還服朝服,立於路門之外。

 

諸侯更易服朝服,執贄而入應門而行禮,故王當寧以待諸侯次第而進,故云「序進」。

 

謂入應門,諸公東面,諸侯西面。」

 

若熊氏之義,則朝無迎法,唯享有迎諸侯之禮。

 

案《覲禮》諸侯乘墨車而入朝。

 

鄭云:「墨車者,大夫制也。

 

入天子之國,車服不可盡同也。」

 

云「覲者,位於廟門外而序入」者,其宿受位次在廟門外,至朝之旦,秋冬王不出迎,其尊卑各在其次中。

 

未得相見,聽上擯進之,乃於位次第而入,故云「序入」也。

 

云「王南面,立於依寧而受焉」者,二處皆南面也。

 

云「夏宗依春,冬遇依秋」者,陰陽同,各相依也。

 

云「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,以遇禮相見,取易略也」者,此引證宗依朝,遇依覲,非唯並受為異,其禮有難易繁省之殊也。

 

《穀梁傳》曰:「吊失國曰唁。」

 

魯昭公伐季氏,不勝而出,故《春秋》昭二十五年九月,「公孫於齊。

 

次於陽州。

 

齊侯唁公於野井」,《公羊》云「以人為菑,以幦為席,以鞍為幾,以遇禮相見」是也。

 

分六服隨服而朝,則六年一遍,此鄭康成之義。

 

《尚書》「六年五服一朝」,而孔注云:「五服一朝,侯、甸、男、采、衛,六年一朝,會京師。」

 

孔、鄭不同。

 

孔以昭十三年《左傳》云「歲聘以志業,間朝以講禮,再朝而會以示威,再會而盟以顯昭明」,以為諸侯三年一朝,六年一會,十二年一盟,是周之正朝法也。

 

其《大行人》依服數見者,是諸侯遣使貢獻而見耳。

 

知覲在廟者,此云「當依而立」,《覲禮》又有「負斧依」,及侯氏入廟門告聽事,鄭注云「告王以國所用為罪之事」,《大行人》云「廟中將幣,三享」故也。

 

知在文王廟者,《聘禮》云:「不腆先君之祧。」

 

明天子受覲於廟之祧可知也。

 

又案《覲禮》:「同姓西面,異姓東面。」

 

鄭註:「分別同姓異姓者,受之將有先後也。」

 

則是《覲禮》之法先同姓,後異姓。

 

若然,案《檀弓》注云「朝覲爵同同位」,則爵尊先見。

 

《覲禮》見不同者,二文雖異,其意則同,就爵同之中,先受同姓之朝。

 

周之盟會,亦先同姓也。

 

故定四年祝佗稱踐土之盟載書云:「晉重、魯申、蔡甲午、鄭捷、齊潘。」

 

鄭雖小國,而在齊上,故隱十一年傳云:「周之宗盟,異姓為後。」

 

若其餘盟,分國大小為次,故襄二十七年,宋之盟,晉楚爭先,楚人先歃是也。

 

必知然者,案杜預《釋例》云:「若王官之伯主盟,異姓為後,其餘則否也。」

 

凡天子三朝,其一在路門內,謂之燕朝,大僕掌之,故《大僕》云:「王燕朝則正其位。」

 

《文王世子》云:「公族朝於內朝,親之也。」

 

此則王與宗人圖其嘉事,及王退,俟大夫之朝也。

 

其二是路門外之朝,謂之治朝,司士掌之,故《司士》云:「正朝儀之位,王南鄉,三公北面東上。

 

孤東面北上,卿大夫西面北上。

 

王族、故士、虎士在路門之右,南面東上,太僕、太右、太僕從者在路門之左,南面西上上。」

 

此是每日視朝之位,其王與諸侯賓射亦與治朝同,故《射人》云:「三公北面,孤東面,卿大夫西面,諸侯在朝,則皆北面。」

 

不云王族、故士、虎士、大僕、大右者,文不具耳。

 

不云士者,鄭注云:「此與諸侯射,士不與。」

 

案諸侯大射,士立於西方東面,是天子大射,士亦預禮也。

 

其三是皋門之內,庫門之外,謂之外朝,朝士掌之,故《朝士》云:「左九棘,孤卿大夫位焉。

 

右九棘,公侯伯子男位焉。

 

面三槐,三公位焉。」

 

此是詢眾庶之朝也。

 

凡朝,三公北面者,以其貴臣答王之義也。

 

孤及諸侯東面者,尊之,故從賓位。

 

卿大夫西面者,君之臣子統於君也。

 

士門西東面者,以其卑賤,故外之。

 

其外朝,孤與士辟諸侯,故就東方西面同其位。

 

案《燕禮》云:「卿西面,大夫北面,士門西東面,大射亦然。」

 

知諸侯有路門外朝者,案《玉藻》云「君朝服,日出而視朝,退適路寢」是也。

 

其外詢眾庶之所,經雖無文,亦當與天子同。

 

其位,無三公及諸侯,當同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之位。

 

若然,《周禮》天子有射、朝、燕,《儀禮》諸侯有燕、朝也,射雖無正朝,當與天子同,則天子諸侯皆三朝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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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諸侯未及期相見曰「遇」,相見於郤地曰「會」。

 

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「聘」,約信曰「誓」,蒞牲曰「盟」。

 

及,至也。

 

郤,間也。

 

蒞,臨也。

 

坎用牲,臨而讀其盟書。

 

《聘禮》今存,遇、會、誓、盟禮亡。

 

誓之辭,《尚書》見有六篇。

 

○郤,丘逆反。

 

蒞音利,徐力二反,又音類。

 

盟音明,徐音亡幸反。

 

郤,間,如字,又音閒。

 

坎,苦感反,徐又苦敢反,後同。

 

[疏]「諸侯」至「曰盟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今若未至前所期之日,及非所期之地,而忽相見,則並用遇禮相接,故曰遇也。

 

所以爾者,遇禮易略,既期未至,故用簡易禮也。

 

○「相見於郤地曰會」者,此謂及期之禮郤間也。

 

既及期,又至所期之地,則其禮閒暇。

 

○「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聘」者,聘,問也。

 

謂遣大夫往相存問。

 

○「約信曰誓」者,亦諸侯事也。

 

約信,以其不能自和好,故用言辭共相約束以為信也。

 

若用言相約束以相見,則用誓禮,故曰誓也。

 

鄭注《司寇》云:「約,言語之約束也。」

 

○「蒞牲曰盟」者,亦諸侯事也。

 

蒞,臨也。

 

臨牲者,盟所用也。

 

盟者,殺牲歃血,誓於神也。

 

若約束而臨牲,則用盟禮,故云「蒞牲曰盟」也。

 

然天下太平之時,則諸侯不得擅相與盟。

 

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,會畢,然後乃與諸侯相盟,同好惡,獎王室,以昭事神,訓民事君,凡國有疑,則盟詛其不信者。

 

及殷見曰同,並用此禮。

 

後至於五霸之道,卑於茸荃,有事而會,不協而盟。

 

盟之為法,先鑿地為方坎,殺牲於坎上,割牲左耳,盛以珠盤,又取血,盛以玉敦,用血為盟,書成,乃歃血而讀書。

 

知坎血加書者,案僖二十五年《左傳》云「坎血加書」。

 

又襄二十六年《左傳》云「歃用牲加書」是也。

 

知用耳者,《戎右職》云:「贊牛耳。」

 

知用左者,以馘者用左耳故也。

 

知珠槃、玉敦者,《戎右職》云:「以玉敦辟盟。」

 

又《玉府》云:「則共珠槃、玉敦。」

 

知口歃血者,隱七年《左傳》云:「陳五父及鄭伯盟,歃如忘。」

 

又襄九年云「新與楚盟,口血未乾」是也。

 

《異義》云:「禮:約盟不今。

 

《春秋公羊》說,『古者不盟,結言而退』,故《穀梁傳》云:『誥誓不及五帝,盟詛不及茸荃,交質子不及二伯。』

詛盟非禮。

 

故《春秋左氏》云,《周禮》有司盟之官,殺牲歃血,所以盟事神明。

 

又云『凡國有疑,盟詛其不信者』,是知於禮得盟。

 

許君謹案:從《左氏》說,以太平之時,有盟詛之禮。」

 

鄭氏不駁,從許慎義也。

 

盟詛不及茸荃,非鄭所用。

 

然盟牲所用,許慎據《韓詩》云:「天子諸侯以牛豕,大夫以犬,庶人以雞。」

 

又云:「《毛詩》說君以豕,臣以犬,民以雞。

 

又《左傳》云:『鄭伯使卒出豭,行出犬雞,以詛射穎考叔者。』

又云:『衛伯姬盟孔悝以豭。』」

鄭云:「《詩》說及鄭伯皆謂詛小於盟,《周禮•戎右職》云:『盟則以玉敦辟盟,遂役之。』」

鄭注云:「役之者,傳敦血授當歃者。」

 

下云:「贊牛耳桃茢。

 

又《左傳》云:『孟武伯問於高柴曰:諸侯盟誰執牛耳?』

然則盟者人君以牛,伯姬盟孔悝以豭,下人君也。」

 

皇氏以為《春秋》時盟乃割心取血,故定四年爐金云:「王割子期之心,與隨人盟。」

 

杜云「當心前割取血以盟,示其至心」是也。

 

○注「及至」至「六篇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鄭注《司盟》云:「盟者書其辭於策,殺牲取血,坎其牲,加書於上而埋之,謂之載書。」

 

云《聘禮》今存,遇、會、誓、盟禮亡。

 

《誓》之辭,《尚書》見有六篇」者,一曰《甘誓》,夏啟伐有扈氏,誓群眾。

 

二曰《湯誓》,謂湯伐桀,誓群臣也。

 

三曰《泰誓》,武王伐紂,度孟津,誓敕士眾之辭也。

 

四曰《牧誓》,武王伐紂於牧野時所作。

 

五曰《費誓》,徐戎作難,魯侯伯禽誓群臣,興兵伐之也。

 

六曰《秦誓》,秦穆公襲鄭,不從蹇叔之謀,果敗諸崤,後穆公悔過,與群臣自誓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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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諸侯見天子,曰「臣某侯某」。

 

謂嗇夫承命告天子辭也。

 

其為州牧,則曰「天子之老臣某侯某奉珪請覲」。

 

○嗇音色。

 

其與民言自稱曰「寡人」。

 

謙也,於臣亦然。

 

○自謂,一本作「自稱」。

 

其在凶服,曰「適子孤」。

 

凶服,亦謂未除喪。

 

○適音的。

 

臨祭祀,內事曰「孝子某侯某」,外事曰「曾孫某侯某」。

 

稱國者,遠辟天子。

 

死曰「薨」,亦史書策辭。

 

復曰「某甫復矣」。

 

某甫且字。

 

既葬,見天子,曰「類見」。

 

代父受國。

 

類猶象也。

 

執皮帛,像諸侯之禮見也。

 

其禮亡。

 

言謚曰「類」。

 

使大夫行,像聘問之禮也。

 

言謚者,序其行及謚所宜,其禮亡。

 

○其行,下孟反。

 

諸侯使人使於諸侯,使者自稱曰「寡君之老」。

 

繫於君以為尊也。

 

此謂諸侯之卿上大夫。

 

○使於,色吏反,下同。

 

[疏]「諸侯」至「之老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諸侯及臣稱謂之法,各隨文解之。

 

○「諸侯」,謂五等諸侯見天子,而擯者將命之辭也。

 

同得稱臣,故曰臣也。

 

○「某侯某」者,若言齊侯、衛侯,下某是名。

 

若伯子男則云曹伯、許男某也。

 

○注「謂嗇」至「請覲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「嗇夫承命告天子辭也,」此注並《覲禮》之文也。

 

鄭云:「嗇夫,蓋司空屬也。

 

為末擯,承命於侯氏,末介傳而上,上擯以告於天子也。」

 

《音義隱》云:「嗇夫主諸侯所繼幣帛皮圭之禮,奉以白於天子也。」

 

云「其為州牧,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」者,若為州牧既尊,若來見,故擯者加此四字也。

 

前州牧闕此,故鄭補言之也。

 

云「奉珪請覲」,是鄭意術擯者之辭,文無所出也。

 

○「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」,此亦自與民言法也。

 

寡人者,言己是寡德之人。

 

○「其在凶服曰適子孤」者,謂擯者告賓之辭。

 

知者,《雜記》云:「相者告曰,孤某須矣。」

 

但彼文不云適子,文不備。

 

此直云「適子孤」,不云名,亦文不具也。

 

稱孤稱名者,皆謂父死未葬之前也,故《雜記》云:「孤某須矣。」

 

下則云「既葬蒲席」,明孤某是未葬也。

 

凡諸侯在喪之稱,《公羊》未葬稱子某者,莊三十二年「子般卒」,襄三十一年「子野卒」,皆是君薨未葬稱子某也。

 

既葬稱子,則文公十八年子惡卒,經書「子卒」是也。

 

逾年稱君者,則僖公十年裡克殺其君卓,及文公元年公即位,是逾年稱君也,謂臣子稱君也,若其君自稱猶曰子,故《公羊傳》文九年「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」是也。

 

案昭十一年,「楚滅蔡,執世子有」。

 

其時蔡君已死,其子仍稱世子者,何休云:「稱世子者,不許楚之滅蔡也。

 

猶若君存然,故猶稱世子。」

 

文十四年九月,「齊商人弒其君捨」,捨為君,商人之弒也。

 

襄二十九年,「吳子使季札來聘」,先君未逾年,吳稱子者,賢季子,故錄之。

 

桓十一年,「鄭忽出奔衛」,先君既葬而尚稱名者,《公羊》云:「何以名?

 

伯子男一也。

 

辭無所貶。」

 

何休云:「直以喪降稱名,無餘罪致貶,凡以王事出會未逾年皆稱子。」

 

僖九年會於葵丘,宋襄公稱子;

 

僖二十八年會於踐土,陳共公稱子;

 

定四年會召陵,陳懷公稱子:皆未逾年會王事而稱子也。

 

若未逾年,非王事而稱爵者,皆譏耳。

 

成四年「鄭伯伐許」是也。

 

從上以來,皆《公羊》之義也。

 

其《左氏》之義,君薨未葬,未行即位之禮前稱子某,子般、子野是也。

 

其出會諸侯,未葬之前稱子,故僖九年《左氏傳》云:「凡在喪,王曰小童,公侯曰子。」

 

葵丘之會,宋襄公稱子,踐土之會,陳共公稱子是也。

 

葬雖未逾年則稱君,則「晉裡克弒其君卓」,「齊商人弒其君捨」是也。

 

文十八年子惡卒,先君葬後稱子者,杜預云:「時史畏襄仲不敢稱君,故云子也。」

 

其王事出會則稱爵,成四年「鄭伯伐許」是也。

 

案桓十三年經書衛惠公稱侯,成十三年經書宋公衛侯,此並先君未葬而稱爵者,賈、服注譏其不稱子。

 

杜預云:「非禮也。」

 

僖二十五年「會衛子、莒慶、盟於洮」,時先君巳葬,衛成公猶稱子者,杜預云:「善其成父之志,故上繫於父而稱子。」

 

服虔亦云:「明不失子道。」

 

成十年晉侯伐鄭,時厲公父景公患未薨,而厲公出會稱爵,譏其生代父位不子也。

 

此皆《左氏》之義。

 

《公羊》以奚齊僖九年死,卓子十年死,以卓子逾年,故稱君。

 

《左氏》卓子亦九年死,但赴告在十年,以葬後,故稱君。

 

《左氏》、《公羊》二傳不同也。

 

《公羊》以成四年鄭伯伐許非王事,未逾年而稱爵,譏之也。

 

《左氏》則以鄭伯伐許為王事,雖未逾年,得稱爵,當與《公羊》異。

 

鄭《駁異義》從《公羊》義,以鄭伯伐許為非禮。

 

及《公羊》未逾年為王事,皆稱子,即宋襄公稱子,陳共公稱子是也。

 

《左氏》未逾年為王事,皆稱爵。

 

鄭《駁異義》引宋襄公稱子,從《公羊》說,以為稱子禮也。

 

○「外事曰曾孫某侯某」, ○外事謂社稷山川在封內者也。

 

天子外事言嗣王某,諸侯不得稱嗣侯,但稱曾孫。

 

所以然者,天子尊,謂能繼天德而立也;

 

諸侯無德,不繼嗣為侯,故不云嗣。

 

但是父祖重孫,故言曾孫也。

 

○「死曰薨」者,此謂諸侯死而國史策辭也。

 

若異國史書之,則但云卒也。

 

在四夷不言,亦賤,略也。

 

自此以下皆然。

 

○注「亦史書策辭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上又云「天王崩」,書策辭。

 

今諸侯云薨,故亦史策辭。

 

若告於諸侯,則辭當謙退,故《雜記》云:「赴於諸侯,曰寡君不祿。」

 

○「復曰某甫復矣」,天子復則曰天子,諸侯不可復云諸侯復,故呼其字,言某甫,故鄭注前文諸侯呼字是也。

 

○「既葬,見天子,曰類見」,此諸侯世子父死葬畢,而見於天子禮也。

 

類,像也。

 

言葬後未執玉而執皮帛,以象諸侯見,故曰類見。

 

然《春秋》之義,三年除喪之後乃見,而今云「既葬」者,謂天子或巡守至竟,故得見也。

 

若未葬,未正君臣,故雖天子巡守,亦不見也。

 

○「言謚曰類」,言謚,謂將葬,就君請謚也。

 

凡謚既是表德,故由尊者所裁,故將葬之前,親使人請之於天子。

 

若《檀弓》云:「其子戌請謚於君曰:『日月有時,將葬矣,請所以易其名者。』

是言謚於君也。

 

而曰類者,王肅云:「請謚於天子,必以其實為謚,類於平生之行也。」

 

何胤云:「類其德而稱之,如經天緯地曰文也。」

 

鄭云:「使大夫行象聘問之禮也。」

 

今案,鄭旨謂吉時遣大夫行則曰聘,今請謚使大夫不得曰聘,而名曰類,言類象聘而行此禮也。

 

故云「言謚曰類」也。

 

○注「使大」至「禮亡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言象聘問之禮者,解經中「類」字,言比類聘問之禮,請謚於天子。

 

○「諸侯」至「之老」。

 

案《玉藻》云:「上大夫曰下臣,擯者曰寡君之老,下大夫自名,擯者曰寡大夫。」

 

此云「自稱曰寡君之老」,則上大夫擯者傳辭。

 

及自稱於他國,亦曰寡君之老。

 

若於已君,則《玉藻》云「下臣某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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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天子穆穆,諸侯皇皇,大夫濟濟,士蹌蹌,庶人僬僬。

 

皆行容止之貌也。

 

《聘禮》曰:「賓入門皇。」

 

又曰:「皇且行。」

 

又曰:「眾介北面鏘鏘焉。」

 

凡行容,尊者體盤,卑者體蹙。

 

○濟,子禮反。

 

蹌,本又作鶬,或作鏘,同士良反。

 

僬,子妙反。

 

盤,步丹反。

 

蹙,子六反。

 

[疏]「天子」至「僬僬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天子至庶人行容之貌,云「天子穆穆」者,威儀多貌也。

 

天子尊重,故行止威儀多也。

 

○「諸侯皇皇」者,自莊盛也。

 

諸侯不及穆穆,而猶有莊盛。

 

鄭注《聘禮》云:「皇皇,莊盛也。」

 

○「大夫濟濟」者,濟濟,徐行有節。

 

大夫降於諸侯,不得自莊盛,但徐行而已也。

 

○「士蹌蹌」者,鄭注《聘禮》云:「容貌舒揚也。」

 

案鄭意則不得濟濟也,但舒揚而已。

 

○「庶人僬僬」者,卑盡之貌也。

 

庶人卑賤,都無容儀,並自直行而已。

 

崔云:「凡形容,下不得兼上,上得兼下,故《詩》有『濟濟文王』、『穆穆魯侯』者,詩人頌美,舉盛以言,非對例也。」

 

○注「《聘禮》」至「體蹙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引《聘禮》證「皇皇」是容儀也,此是入門時容也。

 

「又曰,皇且行」者,又證行時容也。

 

然皇是諸侯之容,《聘禮》是臣而云皇者,執玉入廟門得進其容,亦如其君行禮,宜巳申也。

 

若在本國,則濟濟然。

 

云「又曰眾介北面蹌焉」,亦《聘禮》文也。

 

眾介,士也。

 

卑故不得進容,猶蹌蹌而已。

 

云「凡行容,尊者體盤,卑者體蹙」,尊者體盤,穆穆皇皇,卑者體蹙,蹌蹌僬僬是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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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天子之妃曰「後」,後之言後也。

 

○妃,芳非反。

 

諸侯曰「夫人」,夫之言扶。

 

大夫曰「孺人」,孺之言屬。

 

○孺,而樹反。

 

士曰「婦人」,婦之言服。

 

庶人曰「妻」。

 

妻之言齊。

 

公、侯有夫人,有世婦,有妻,有妾。

 

貶於天子也,無後與嬪,去上中。

 

○貶,皮檢反。

 

去,羌呂反。

 

夫人自稱於天子曰「老婦」,自稱於天子,謂畿內諸侯之夫人助祭,若時事見。

 

自稱於諸侯曰「寡小君」,謂饗來朝諸侯之時。

 

自稱於其君曰「小童」,自世婦以下,自稱曰「婢子」。

 

小童,若云未成人也。

 

婢之言卑也。

 

於其君稱此,以接見禮敵,嫌其當。

 

○童本或作僮。

 

子於父母,則自名也。

 

名,父母所為也。

 

言子者,通男女。

 

列國之大夫,入天子之國曰「某士」,亦謂諸侯之卿也。

 

三命以下,於天子為士。

 

曰某士者,如晉韓起聘於周,擯者曰「晉土起」。

 

自稱曰「陪臣某」,陪,重也。

 

○重,直恭反。

 

於外曰「子」,子,有德之稱,《魯春秋》曰:「齊高子來盟。」

 

○稱,尺證反。

 

○於其國曰「寡君之老」。

 

使者自稱曰「某」。

 

使,謂使人於諸侯也。

 

某,名也。

 

○使自稱,色吏反,注「使謂」同,本或作「使者自稱」。

 

[疏]「天子」至「曰某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天子以下妃妾及臣子稱謂之法,各隨文解之。

 

○「天子之妃曰後,諸侯曰夫人,大夫曰孺人,士曰婦人,庶人曰妻」者,皆敵其夫,如王之後,故以後居前耳。

 

妃,邦君之合配,王諸侯以下,通有妃義,故以妃字冠之。

 

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是大夫士之禮,皆云某妃配某氏,尊卑通稱也。

 

《白虎通》云:「後,君也。

 

明配至尊,為海內小君,天下尊之,故繼其王言之曰王后也。」

 

○「諸侯曰夫人」者,夫人之名,唯諸侯得稱,《論語》云「邦君之妻,邦人稱之曰君夫人」是也。

 

○「大夫曰孺人」者,孺,屬也,言其為親屬。

 

○注「孺之言屬」也。

 

○正義曰:案《爾雅》云:「孺,屬也。

 

○「士曰婦人」者,婦之言服也,服事其夫也。

 

其婦號亦上下通名,故《春秋》「逆婦姜於齊」,是諸侯亦呼婦也。

 

《穀梁傳》云:「言婦,有姑之辭。」

 

言服事舅姑,知通名也。

 

○「庶人曰妻」者,妻之言齊也。

 

庶人賤,無別稱,判合齊體而已。

 

尊卑如此,若通而言之,則貴賤悉曰妻,故《詩》曰:「刑於寡妻。」

 

是天子曰妻也。

 

周家大夫妻曰內子,趙姬以叔隗為內子是也。

 

○「公侯」至「有妾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獨言諸侯,舉其上者,餘從可知也。

 

既下於天子,不得立後,故以敵體一人正者為夫人。

 

○「有世婦」者,謂夫人之侄娣,故《公羊》云,夫人無子,立侄娣子也。

 

質家先立侄之子,文家先立娣之子。

 

《左氏》亦夫人侄娣貴於二媵,則此世婦者,謂夫人侄娣也,其數二人。

 

○「有妻」者,謂二媵及侄娣也,凡六人。

 

「有妾」者,謂九女之外,別有其妾。

 

知者,以上文云天子八十一御妻之外,更有妾。

 

鄭注云:「妾,賤者,不入百二十人數。」

 

故知此妾不在九女之數也。

 

○「夫人」至「婢子」,此「夫人」謂畿內諸侯之妻也。

 

其助祭於後,得接見天子,故得自稱也,言老而服事也。

 

以畿外諸侯夫人無見天子之禮,此云「自稱於天子」,故注云「畿內諸侯之夫人助祭」。

 

「若時事見」,謂若獻繭之屬。

 

○「自稱於諸侯曰寡小君」者,此諸侯謂他國君也。

 

古者諸侯相饗,夫人亦出,故得自稱也。

 

知者,《坊記》云:「陽侯殺繆侯,竊其夫人,故大饗廢夫人之禮。」

 

於此之前,有夫人饗法,故注云:「謂饗來朝諸侯之時也。」

 

君之妻曰小君,而云寡者,亦從君為謙也。

 

○「自稱於其君曰小童」者,小童,未成人之稱也。

 

其與夫言,自謙稱為小童,若未成人,言無知也。

 

○「自世婦以下,自稱曰婢子」者,降於夫人,故並自稱婢子,賤故也。

 

婢之言卑也,向其夫自稱,言己卑,故《春秋》晉懷嬴謂公曰「寡君使婢子侍執巾櫛」是也。

 

注云「接見體敵,嫌其當」者,為其接見之時,暫有體敵,嫌若當夫人然也。

 

○「列國之大夫,入天子之國曰某士」, ○謂擯者辭也。

 

列國,五等諸侯也,天子上士三命,中士再命,下士一命,而五等之臣,唯公國一孤四命耳。

 

自卿大夫從三命而下,其命等於王之士,故入天子之國,則擯者稱為某國之士也。

 

故注引《春秋》襄二十六年「晉韓起聘於周,擯者曰晉士起」,言晉國之士起以證之也。

 

○「自稱曰陪臣某」,陪,重也。

 

某,名也。

 

其君已為王臣,己今又為己君之臣,故自稱對王曰重臣也。

 

若襄二十一年晉欒盈辭於行人曰「天子陪臣盈」是也。

 

○「於外曰子」者,亦擯者辭。

 

外謂在他國時也。

 

擯者則稱其姓而曰子。

 

子是有德之稱,故注引閔公二年冬「齊高子來盟」,證於外曰子也。

 

高子,高傒是也。

 

○「於其國曰寡君之老」者,其國,自國中也。

 

其君與民言,自稱曰寡人,故此卿若與國中人語,自稱曰「寡君之老」也。

 

○「使者自稱曰某」者,某,名也。

 

若此卿為使,在他國與彼君語,則稱名也。

 

若與彼臣民言,則自稱「寡君之老」也。

 

○注「使謂」至「名也」。

 

正義曰:知者,以《玉藻》云「上大夫於他國,擯者曰寡君之老,下大夫於他國,擯者曰寡大夫」,皆無稱名之事。

 

《玉藻》又云:「大夫私事使,私人擯則稱名。」

 

注云:「私事使,謂以君命私行,非聘也。

 

若晉韓穿來言汶陽之田。」

 

彼以私事使稱名,此文使自稱曰某,稱名與彼相當,故知「使謂使人於諸侯也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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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天子不言出,諸侯不生名,君子不親惡。

 

天子之言出,諸侯之生名,皆有大惡,君子所遠,出、名以絕之。

 

《春秋傳》曰「天王出居於鄭」、「衛侯朔入於衛」是也。

 

○遠,於萬反。

 

諸侯失地,名。

 

滅同姓,名。

 

絕之。

 

[疏]「天子」至「姓名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天子諸侯有罪,書出、名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
 

○「天子不言出」者,天子以天下為家,策書不得言出,所在稱君。

 

○「諸侯不生名」者,諸侯南面之尊,名者質賤之稱。

 

諸侯相見,祗可稱爵,不可稱名。

 

○「君子不親惡」者,謂策書君子,謂孔子書經,若見天子大惡,書「出」以絕之,諸侯大惡,書名以絕之。

 

君子不親比惡人,故書「出」、「名」以罪之也。

 

○注「天子」至「是也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案僖二十四年「天王出居於鄭」,《公羊》云:「王者無外,此其言出何?

 

不能乎母也。

 

「謂不能以孝事於母。

 

此鄭注天子言出大惡,用《公羊》義也。

 

案《春秋》莊六年,「衛侯朔入於衛」,朔未為君之時,與其母讒構世子伋,及為君,被逐出,奔齊。

 

王立公子黔牟。

 

朔自齊而入衛,以逐黔牟。

 

《公羊》云:「朔何以名?

 

絕。

 

曷為絕之?

 

犯命也。」

 

謂犯王命。

 

鄭注以朔為大惡,亦用《公羊》義也。

 

○「諸侯失地,名,滅同姓,名」。

 

○《春秋》莊十年,「荊敗蔡師於莘,以蔡侯獻舞歸」。

 

《公羊》云:「何以名?

 

絕。

 

曷為絕之?

 

獲也。」

 

此失地名也。

 

僖二十五年「衛侯毀滅邢」。

 

《公羊》云:「何以名?

 

絕。

 

曷為絕之?

 

滅同姓也。」

 

此滅同姓名也。

 

故鄭總言「絕之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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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為人臣之禮,不顯諫。

 

為奪美也。

 

顯,明也。

 

謂明言其君惡,不幾微。

 

○為奪,於偽反。

 

三諫而不聽,則逃之。

 

逃,去也。

 

君臣有義則合,無義則離。

 

[疏]「為人」至「逃之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案莊二十四年,「曹羈出奔陳」。

 

《公羊傳》云:「戎將侵曹,曹羈諫曰:『戎眾以無義,君請勿自敵也。』曹伯曰:『不可。』

三諫不從,遂去之。」

 

何休云「諫有五,一曰諷諫」者,案定十二年《公羊傳》云:「孔子以季氏之強謂季孫曰:『家不藏甲,邑無百雉之城。』

季孫聞之,墮費邑。」

 

是諷諫也。

 

何休又云:「二曰順諫,曹羈是也。」

 

即上諫曹君,無以戎敵,三諫不從,遂出奔陳。

 

所謂以道事君,不可則止,此是順諫也。

 

何休又云:「三曰直諫,子家駒是也。」

 

案昭二十五年《公羊傳》云:「昭公將弒季氏,子家駒諫曰:『諸侯僣於天子,大夫僣於諸侯久矣。」

 

是不辟君僣而言之,是直諫也。

 

何休又云:「四曰爭諫,子反請歸是也。」

 

案宣十五年《公羊》云,楚莊王圍宋,子反、華元乘堙相對語。

 

華元謂子反云:「易子而食之,析骸而炊之。」

 

子反謂華元:「吾軍有七日之糧。」

 

子反勸楚王赦宋而歸,楚王不可。

 

子反頻諫不聽,乃引師去,楚王亦歸。

 

是爭諫也。

 

何休又云:「五曰贛諫,百里子、蹇叔子是也。」

 

案僖三十三年《公羊》云,秦穆公將襲鄭,百里子、與蹇叔子諫。

 

穆公不從,百里子、蹇叔子從其子而哭之。

 

是贛諫也。

 

凡諫,諷諫為上,贛諫為下。

 

事君雖主諫爭,亦當依微納進善言耳,不得顯然明言君惡以奪君之美也。

 

○「三諫不聽,則逃之」者。

 

聽猶從也。

 

逃猶去也。

 

君臣有離合之義,有義則合,無義則離。

 

若三諫不聽,則待放而去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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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子之事親也,三諫而不聽,則號泣而隨之。

 

至親無去,志在感動之。

 

○號,戶刀反。

 

[疏]「子之」至「隨之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父子天然,理不可逃,雖不從,則當號泣而隨之,冀有悟而改之。

 

然《論語》云:「事父母,幾諫。」

 

此不云者,以其略耳。

 

《檀弓》云:「事親無犯。」

 

相互耳。

 

又云:「事君有犯。」

 

故此論其微。

 

《檀弓》言「事親無犯」,此論其犯,亦互言耳。

 

故注云:「至親無去,志在感動之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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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 卷第五


君有疾飲藥,臣先嘗之。

 

親有疾飲藥,子先嘗之。

 

嘗度其所堪。

 

○度,待各反。

 

醫不三世,不服其藥。

 

慎物齊也。

 

○齊,才細反。

 

[疏]「君有疾飲藥」至「醫不三世,不服其藥」。

 

○正義曰:凡人病疾,蓋以筋血不調,故服藥以治之。

 

其藥不慎於物,必無其征,故宜戒之,擇其父子相承至三世也。

 

是慎物調齊也。

 

又說云,「三世」者,一曰黃帝《針灸》,二曰神農《本草》,三曰素女《脈訣》,又云夫子《脈訣》。

 

若不習此三世之書,不得服食其藥。

 

然鄭云「慎物齊也」,則非謂《本草》、《針經》、《脈訣》,於理不當,其義非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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